東莞市財慧會計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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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發布的《契稅法》和《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對我們的會計記錄工作有哪些變動?
一、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有什么變化?計稅依據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是指什么?
答:依《城市維護建設稅法》(以下簡稱《城建稅法》)規定: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増值稅、消費稅稅額(以下簡稱兩稅)。
1、主要變化是,《城建稅法》將現行增值稅留抵退稅相關規定上升為法律,明確了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2、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城建稅計稅依據=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依法實際繳納的消費稅稅額
(2)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增值稅免抵稅額-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留抵退稅額
【案例】
位于石家莊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已知以下條件,計算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
(1)2021年10月申報期,享受直接減免增值稅優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下同)后申報繳納增值稅50萬元;
(2)9月已核準增值稅免抵稅額10萬元(其中涉及出口貨物6萬元,涉及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4萬元);
(3)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額5萬元。
結論: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50+6+4-5)×7%=3.85(萬元)
二、是不是所有兩稅稅額都納入城建稅計稅依據?
答:不是,納稅人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不納入城建稅計稅依據,不需要繳納城建稅。
【案例】 位于上海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2021年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增值稅100萬元,其中50萬元增值稅是進口貨物產生的,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100-50)×7%=3.5(萬元)
三、城建稅的計稅依據,可以從簡易計稅方法下的增值稅應納稅額里扣減留抵退稅嗎?
答:不可以,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以后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但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案例】位于唐山市市區的甲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
(1)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稅留抵退稅200萬元
(2)2021年10月申報期,申報繳納增值稅120萬元(其中按照一般計稅方法100萬元,按照簡易計稅方法20萬元)
(3)該企業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100-100)×7%+20×7%=1.4(萬元)
(4)2021年11月申報期,該企業申報繳納增值稅200萬元(均為一般計稅方法)該企業11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為=(200-100)×7%=7(萬元)
四、生產型出口企業的增值稅免抵稅額應在什么時候申報繳納對應的城建稅?
答:成功申報增值稅出口退稅的次月。對增值稅免抵稅額征收的城建稅,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核準免抵稅額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案例】衡水市安平縣某生產型出口企業2021年9月核準通過增值稅免抵稅額5萬,則應于2021年10月應申報繳納的城建稅=5*5%=0.25(萬元)
五、2021年10月某縣因行政區劃變更,由原來的縣城變成市區,導致城建稅適用稅率從5%變成7%,從何時起適用新稅率?
答:自變更當月10月適用7%的新稅率。行政區劃變更的,自變更完成當月起適用新行政區劃對應的城建稅稅率,納稅人在變更完成當月的下一個納稅申報期按新稅率申報繳納。
六、因企業兩稅多繳發生的兩稅退稅,是否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答:同時退還已繳納的城建稅。
七、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是否退稅城建稅?
答: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隨兩稅附征的城建稅。
【案例】位于杭州市市區的甲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城建稅適用稅率為7%),由于申報錯誤,2021年12月申報期,申請退還了多繳的增值稅共150萬元,同時當月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100萬元,該企業12月應退稅的城建稅為=150×7%=10.5(萬元)
八、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計征依據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有區別嗎?
答:沒有區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一致。
契稅征管政策問題盤點與案例解讀
一、如企業買了一棟房子,包括多套房屋的,按一棟樓申報契稅,還是按每套去申報契稅?
答:按每套申報一次。納稅人申報契稅的基本單位為不動產單元。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單元是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且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為進一步提升契稅納稅申報的規范性,便于納稅人理解和辦理,并與不動產登記有關規定統一銜接。
因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或者增減共有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納稅人也應以不動產單元為單位申報契稅。
【案例】王先森整體購買了某幢住宅樓。在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將該幢住宅樓登記為2個不動產單元,則王先森應就2個不動產單元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契稅。
二、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如何規定的,與原《契稅條例》有變化嗎?
答:有變化,《契稅法》看權屬轉移合同,并明確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三、《契稅法》實施以后,稅率有變化嗎?
答:契稅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在3%~5%的范圍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對于契稅適用稅率,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為稅法規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確定為4%;河北、遼寧、河南3個省確定了3%和4%兩檔稅率,其中河北和遼寧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河南對住房權屬轉移適用3%稅率。
四、契稅計稅依據包括增值稅嗎?
答:契稅的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稅務機關核定契稅計稅價格三類情形的契稅計稅依據都不包括增值稅。
【友情提醒】需要說明的是,土地、房屋權屬轉讓方免征增值稅的,承受方計征契稅的成交價格不扣減增值稅額。
五、購買停車位、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如何繳納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明確,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非住宅稅率計稅。
六、購買已裝修房屋的,該如何計征契稅?
答:購買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因此,在購買已裝修房屋時,無論是銷售方單獨收取的裝修費用,還是將裝修費用作為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均要計入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并征收契稅。
七、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1、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2、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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